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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出台有关政策
原集体企业职工可参加养老保险
本报讯 通讯员王度云、王立报道: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解决部分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市政府办公室以随政办发[2010]23号文件转发了人社局 《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凡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或录用的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的知青,可以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坚持本人自愿,自主缴费的原则。符合条件人员可持本人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始档案资料到所在社区或主管部门填写参保审批表,并由社区或主管部门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属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意见》对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和退休待遇的确定作了详细的规定,参保人员可向属地人社部门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该《意见》属阶段性政策规定,2010年12月31日起停止执行。请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