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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引起纠纷 工商及时调处
作者:毛传荣
4月29日,家住随县唐县镇的张先生高兴地拿到了《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到了一套满意的商品房,并连声称赞工商人员调解有力。 前不久,张先生到工商部门投诉:4月12日,他与市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拟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位于六楼顶层的商品房,初步谈妥了购房价格,并预付了1万元 “订金”。后来张先生认为价格贵、楼层高,要求开发商再适当降价,或者换一套楼层稍微低一点的房子,实在不行退回预付款。该公司态度强硬,表示不降价、不换房、不退款,无丝毫协商余地。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派人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但该公司坚持最初的态度,并认为“认购书就是合同”。工商人员解释说,按照法律规定,认购书只是一个意向性的初步协议,不是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预收的1万元房款也不能算订金。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以老总不在为由推辞搪塞。工商人员严肃告知该公司,工商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有三种途径:一是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个案继续调解。二是依据 《合同法》和《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三是支持消费者依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直接到法院起诉。 几天后,张先生笑逐颜开地告诉工商人员,开发商同意调解,他以合适的价格买到了合适的房子。 (本报记者 毛传荣通讯员 乔问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