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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活动。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随州市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随州市知名商标、争创湖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及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随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认定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随州市知名商标的对象: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申请认定随州市知名商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商标为本市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两年以上; (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办法、措施; (七)商标的广告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全市同行业中居前列; (八)商标所有权人在该商标使用管理活动中,无违反国家商标法律、法规行为。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送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随州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一)《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近两年来生产经营情况简介(含商标使用、管理情况); (三)申请人签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件的复印件; (四)商标无权属争议的声明; (五)注册商标提交申请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及其该商标有关的变更、转让、续展、许可使用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未注册商标提交申请人签章的首次使用商标图样复印件。同时,提交商标图样(彩稿、黑白稿单页); (六)具备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证明文件;特殊行业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七)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及在本市同行业中排名的证明文件; (八)近两年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经营额)、销售区域、利润、纳税额等有关材料,并附申请人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近两年该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说明,并附广告媒介、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及已发布的广告图片等证明材料; (十)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标签、包装的原件或图片; (十一)申请人商标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二)申请人所在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工商分局出具的该申请人主体资格、商标使用、经营行为等方面合法的证明材料; (十三)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采取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市工商局商标管理机构初审、媒体公示、市工商局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媒体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起10日内作出初审结论。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送交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四条 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初审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异议成立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认定申请;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颁发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牌匾。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当交纳媒体公示、公告,牌匾、证书制作等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外收取其它费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知名商标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装饰、服务设施、用具等载体上使用“随州市知名商标”的字样。 第十八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优先推荐认定 “湖北省著名商标”的权利。该商标在本市范围内,视同“湖北省著名商标”加以保护。对假冒知名商标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与知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一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自觉维护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和管理情况,及时查处损害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知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超越知名商标使用范围内;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列举的情形的; (四)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