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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赔死亡损失?先赔精神损失?
法律人士:未规定优先理赔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报道:一场车祸后,在索赔问题上遇到纠纷,日前市民林先生致电本报寻求帮助。据林先生介绍,他的货车办理的是襄樊牌照,因此在襄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去年9月,林先生在广州番禹不慎出车祸致人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林先生负主要责任,经过调解,林先生一次性赔偿死者18万元。但是,在林先生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遇到了麻烦事。 “保险公司告诉我,我投保的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是11万元,而我先期赔付给死者的18万元中包括了13万的死亡赔偿金以及5万的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表示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先赔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然后再由商业险赔偿2万元,共计13万元,但是商业险不赔付精神损失费。”林先生说,这意味着,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得由自己承担。“商业险虽没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项目,但是交强险有,为什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不先赔付精神损失费呢?”林先生很疑惑。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陈令。陈令告诉记者,交强险虽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作了多项列举,但并未规定列举在前的项目应当优先得到理赔。“而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林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将理赔依据明确告知了他,因此不应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知道超出保险条款的约定。”陈令建议林先生,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和6万元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其余部分再由商业险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