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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马清明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11年1月10日随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随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接受马清明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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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随州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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