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
本报讯 通讯员余功安报道:为切实维护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2009】191号)的要求,最近我市出台了随州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办法,此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时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办法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三种医疗保险关系可以相互转移和接续,转移和接续后原缴费年限统一按最后一次连续缴费时间予以折算(职工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缴费年限的折算比例为1:3;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缴费年限的折算比例为1:1);跨统筹地区不跨制度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只转关系,相互承认缴费年限。从办理转入手续之日起并交付后在转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乡人员跨省流动,按照人社部 【2009】191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