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作者:常文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对于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来说,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往往存在权属的真空期。在这一过渡阶段,通过办理预告登记,对购房者的权益进行确认,将从根本上解决“一房多售”的问题,防止开发商在“真空期”再次售房或者进行房产抵押的行为。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能够进行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至于房屋的租赁无论是现房租赁还是期房租赁,都不能办理预告登记。此外,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不动产进行查封、预查封等限制不动产处分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采取的是查封登记的方式,也不能适用预告登记。 办理预告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和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簿上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这里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义务人,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房屋坐落,指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身份证明号码,指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指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预告登记证明的证号;登记时间,指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时间。 登记机构在办理预告登记后,应根据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向预告登记权利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证明上主要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预告登记义务人、房屋坐落、权利种类、登记时间、附记等内容。这里的权利种类,指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包括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常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