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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热点政策问答(二)
1、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现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用新建房屋予以补偿。请问转让出去的还建房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85号)文件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偿还面积根据同类房屋市场价格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后己经销售而购房人尚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在签订销售合同与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由谁缴纳? 解析: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 〔2008〕172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己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己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己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经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己经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