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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热点政策问答(五)
1、企业根据员工营销业绩组织免费旅游,对员工给予奖励,此类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进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当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与当月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作为当期的劳务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我去年在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时,因某种原因没有缴纳车船税,但今年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时,该保险公司以我去年没有缴纳车船税为由,要求我补缴上一年度的车船税。请问这家保险公司有权这样处理吗?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申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当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末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这家保险公司是有权这样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