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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范年“活动规范主要内容(一)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行为。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总建筑面积5‰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门卫室、物业办公室、业主委员会会议室、储藏室;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公厕;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垃圾站点,每个单元(电梯房每层)配备一个垃圾桶;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公共停车场(棚); 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电子监控; 6、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车辆进出智能化刷卡系统; 7、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楼栋智能化门禁系统; 8、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高层或小高层建筑)按照规定配置必要二次供水系统和自备电源; 9、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地上、地下给排水及电路管网系统; 10、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楼栋信报箱; 11、对物业用房、公厕等公共配套设施在售楼部予以公示; 12、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4、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有关资料移交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15、房屋交付使用时,与业主办理单套房屋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16、对交付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项目,要及时申报筹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