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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关于启动2010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年审通知
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488号令、省政府第334号令及鄂财综发[2005]39号、鄂残联发[2006]32号文件规定,请你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和证件于2011年5月15日前到曾都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区残联)接受审核: 1、已填报的《2010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 2、已安排残疾人职工的 《残疾人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及用工合同; 3、2010年度末单位全体职工 (含临时性用工)花名册; 4、2010年度底全体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5、单位印章。 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将按照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和证件进行即审即核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确认签章。 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和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依据所掌握情况直接核定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 年审地点: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曾都区民政局院内一楼东) 联系电话:7079687 7090018 联系人:陈卫 刘方平 特此通知。 曾都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2011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