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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残疾人民生 保障残疾人权益
弘扬扶残助残爱心共建文明和谐随州
  市委常委、副市长彭明方
    在第二十一次 “全国助残日”期间,我市隆重举行以 “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为主题,以残疾人“百人站立行动”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活动,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弘扬关爱之心,壮大助残之举,给力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残疾人事业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将构建和完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综合服务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明确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环境不断优化,残疾人在生活保障、教育、康复、就业、文化生活、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状况得到改善,残疾人融入社会的能力日益增强,全市残疾人事业呈现出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我市残疾人工作基础仍然相对薄弱,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对残疾人的“普惠”水平不高,“特惠”体现不明显,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乃至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尽快改善残疾人事业中的薄弱环节,促进残疾人事业实现新跨越。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作出了重视民生建设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重视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领导,结合制定和落实残疾人事业 “十二五”发展纲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残疾人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强化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生活救助,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和福利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组织针对不同残疾人的就业技能培训,整体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活动,不断丰富和改善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真正为残疾人生存发展撑起一片蓝天;进一步加大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都要主动扶残助残,每个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奉献爱心。要通过“一帮一”、对口帮扶、重点扶持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助残活动,以真诚的爱心和热忱的服务,主动为残疾人分忧解难,办实事、做好事,让残疾人充分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不畏艰难、自立自强是残疾人令人敬佩的精神境界。希望广大残疾人同胞始终保持在逆境中崛起,在困境中成长的可贵品质,不断攀越前进中的艰难险阻,用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双手创造幸福的生活和美好的未来!各级新闻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宣传残疾人先进事迹、进取精神、坚强毅力、突出贡献,宣传社会各界助残扶残的动人事迹、先进经验、优惠政策、优秀典型,宣传在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以推动社会各方面进一步关心残疾人事业,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主动为残疾人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残疾人事业是一项光荣、艰巨而又崇高的事业,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完善残疾人 “两个体系”建设为着力点,以不断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为目标,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的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团结拼搏,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力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加快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推动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张轶能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残疾人事业迈出历史性新步伐的五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直各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我市各级残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部署,积极启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开展,不断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切实保障和维护残疾人权益,全面完成了“十一五”发展规划各项任务,为“十二五”规划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康复项目顺利实施 “十一五”期间共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5616例;为贫困残疾人配发用品用具3000余件(套);为近200名贫困聋儿的康复训练进行经费补助;为690名特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免费供药。积极开展创建社区康复示范点活动,推行社区与家庭相结合的康复训练模式,为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探索积累了经验。启动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2010年实施抢救性康复92名。
    二是教育培训突破发展 曾都特校、广水特校在校生均纳入到当地低保范畴,基本实现免费受教育。两所特校先后获得国家改(扩)建项目资金共计640万元,从根本上改善办学条件。积极组织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入学,争取交通银行、国家彩票公益金等助学项目,保障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在85%左右;帮助71名上线残疾考生顺利走进大学校园,上线考生录取率达到100%。
    三是就业扶贫稳步推进 多渠道开展了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受惠残疾人1万余人。共培植省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14个,创办福利企业5个。启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和财政代扣工作,保障金收缴走向规范,每年增长幅度在30%以上。
    四是权益保障扎实有效 广泛开展 “扶残维权行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大量的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善待来信来访来电者,使办结率、回访率均达到100%,无一例因残联接访原因而出现激化和越级上访的问题,真正实现残联信访融入“大信访”格局的要求。
    五是宣传文体丰富多彩 选拔培养残疾人文体人才,建立特艺人才库,积极组团参加省运动会、文艺汇演等活动;每年“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及春节期间,市级领导带队慰问贫困残疾人、有特殊贡献的残疾人士和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单位,同时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依靠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新涌现出了薛国旺、柯光慧等一批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典型,全社会关爱残疾人的氛围日益浓厚。
    六是工作基础得到巩固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得到了健全和巩固,基本达到了国务院残工委确定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如广水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改造升级,规范并了服务项目;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顺利建成,打造了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辅具供应、才艺展示的平台。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工作基础仍相对薄弱;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认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总的要求是,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按照省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努力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主要是以下四点:
    一是完善保障保基本 就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加快研究建立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建立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有效机制等,让贫困残疾人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
    二是突出服务促发展 就是健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全面发展。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和无障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
    三是增加供给惠民生 要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使广大残疾人得到更多的实惠。要着重保障残疾人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使更多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能够享受到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是强化机制利长远 就是进一步强化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长效机制建设,为残疾人事业长远发展打下基础。如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服务设施,加强残疾人“三基工程”建设,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专门人才培养。
    当前,市委5号文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将出台的随州市残疾人事业 “十二五”发展纲要明确了未来五年残疾人工作的目标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将为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和更雄厚的物质基础,“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将再上新台阶。
  我国宪法和部分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职业教育法》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4、《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6、《收养法》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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