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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
(2011年5月24日随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的工作,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出下列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的制度。 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每年6月30日以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选择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提交的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三、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对本机关执法案件的办案质量认真组织检查。通过检查,纠正执法工作中的错误,追究违法执法人员的责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 四、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向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提出办案质量检查的重点。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指定检查或者调卷抽查的方式组织检查。 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进行视察和调研,并征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六、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报告: (一)对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评价; (二)对指定检查案件检查结果的评议意见; (三)对调卷抽查案件检查结果的处理建议。 七、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结束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报告进行测评。 八、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在3个月内将审议意见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