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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应符合的条件
    1.目的要件: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这就要求银行不能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或者其他类型的贷款。
    2.主体要件: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是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也就是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而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银行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3.客体要求: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必须是“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因此,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这就要求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不仅必须查看和收集有关证件,还必须评估在建工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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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8 版:建筑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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