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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实施!
  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夏卫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以学习、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依法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加强《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信息刊物等多种渠道,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多种方式,将法律内容以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群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普及到广大企业、乡村、社区、家庭和人民群众中去。通过宣传,引导群众了解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要抓紧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精神,认真清理、规范现有的政策文件,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要依法推进扩面征缴工作。《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为各类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作出了制度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了对用人单位不参保、不缴费、恶意欠费的处罚措施,增强了扩面征缴的强制性。全市上下要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在七、八、九三个月,集中力量打一场依法扩面征缴的攻坚战。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前期调查摸底、重点对象排查、内部责任分工、部门协调沟通等工作,确保扩面征缴攻坚战打出声势、打出力度、打出效果。
    要完善社会保险监督机制。积极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依法落实各级人大、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职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千家万户,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我们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扎实工作,使这部关乎民生福祉、关乎社会稳定的法律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推动随州跨越式发展。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能
  
    根据随州市委、随州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总体部署,2010年元月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两个单位正式合并,组建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改革后,市委、市政府赋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的任务、新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四统筹一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强企、人才兴市战略;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民生为本 人才优先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坚持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工作主线,抓住宏观经济企稳回升和“工业兴市”战略实施的有利时机奋力拼搏,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绩。就业工作打开新局面。2010年全市新增就业15805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87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3218人;引导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全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600万元,扶持5922人成功创业,带动就业17528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截至去年底,全市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101万人次,比上年度净增33736人次。人才工作取得新进步。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2792人,为企业人才开展特殊评审358人,完善考务管理,安全平稳地组织了英语、计算机、经济3个项目3259人次参加的人事考试工作。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全市569个单位完成岗位设置方案审批,24615人完成岗位聘用。
  
  
  
    覆盖城乡居民 着力保障民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天兵就《社会保险法》答记者问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社会保险法》,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天兵局长,就《社会保险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从1993年开始起草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险法》历经了十多年的探索,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社会保险法》自1993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起草,到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历时近17年。期间,党的执政理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发展变化。
    总体上看,构成《社会保险法》重大而直接的立法背景,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保障作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和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深化,社会保险体系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
    问:《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它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从开始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精神;以人为本,着眼于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确立框架,循序推进。
    问:《社会保险法》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它的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第二,《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第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问:《社会保险法》与以往的政策法规相比有哪些亮点?
    答:就我个人理解,《社会保险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的亮点: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放宽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退休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方式更加灵活。二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可随身转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可以异地结算。四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可查询核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要承担法律责任。五是为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对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大和基本问题,《社会保险法》均作了高屋建瓴的制度安排,对于一些难以确定的具体操作问题,则作了授权性规定。
    问:《社会保险法》除了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文外,还有不少创新性、前瞻性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内容?
    答:《社会保险法》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具有总括性、创新性、前瞻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覆盖全民。《社会保险法》规定的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第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险法》确定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第三,突出维权。《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第四,规范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确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方向。
    问:根据《社会保险法》,哪些人群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职工,并对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问:《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了哪些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筹资渠道,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问:根据《社会保险法》,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分别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为解决现行制度中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问题,该法规定,这些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工伤保险待遇: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失业保险待遇: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取消了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残疾和遗属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相关标准,还需要国家制定配套政策予以明确。
    问:《社会保险法》内容十分丰富,除了以上内容,这部法律还对哪些方面进行了规定?
    答: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费用来源及基本职责。
    确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确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监督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职责和措施,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
    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问:《社会保险法》确实大得民心。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保证 《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
    答:作为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对《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有以下安排:
    一是采取开辟宣传专栏,开展咨询服务、举办专家讲座、发放宣传手册、悬挂标语横幅、制作知识问答试卷等各种方式,将《社会保险法》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范,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内容,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家庭中去,送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二是利用7、8、9三个月,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在全市上下依法打一场扩面征缴的攻坚战,把应参保对象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三是抓紧清理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及时梳理,凡是与社会保险法相违背的政策都要及时废除或修订,各项政策规定都要统一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上来,确保法律顺利实施。同时,加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执法监察。督促和指导各类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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