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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实行备案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范围。凡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属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二、备案的程序和提交材料要求。为方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向公安机关备案,请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湖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表》 (在湖北省公安厅互联网官方网站下载表样)和备案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直接交所在地派出所,公安机关将按程序统一开具 《湖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回执》交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是: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安服务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撤销备案、招用无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州市公安局 2011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