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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
作者:常文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物权法》建立了房屋登记的新规则与新制度,明确了登记效力,即依法律行为所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这对确认和保护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权利提出了新要求。初始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对于以后的房屋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意义,对于确认和保护农民财产权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具有几个独特的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身份有限制,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二是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和限制性,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一户一宅,不得非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集体土地上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收件资料有所差别。 (常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