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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法
作者:常文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一种权属登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同,转移登记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实质上的变化,而变更登记的权利主体未发生实质上的变化。换言之,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转移登记当事人之间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导致房屋所有权由原来登记的所有权人转移到申请登记权利人名下,比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等等。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主要差别在于收件资料的不同。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七)其他必要材料。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关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不能脱离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和该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保持一致,房屋的产权人与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一致的,不得分离。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物权形式,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目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转移登记的证明文件,可以避免集体土地上房屋违反规定私自流转,从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 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可以就集体土地上房屋申请转移登记,并不意味着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自由转让。目前,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宅基地为集体所有的性质所决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受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1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常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