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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了吗?
作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8月13日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解释,并引发各地出现房产证“加名热”,部分城市更是纷纷就此开征契税。那么,我市的情况如何?连日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随城未现“加名热” 8月29日上午,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记者看到来办理各种业务的人与平时差不多。“咨询的人多,一天几十人次,但是真正来加名字的人不多。”该中心工作人员刘兵说,8月13日以来,该中心只办理了四五个房产证加名业务。 据介绍,来办理房产证加名业务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婚内购房,房产登记为一方名字,另一方要求加自己名字;二是婚前一方购房,房产登记为一方名字,婚后另一方要求加上自己名字;三是婚前二人共同购房,登记为其中一人名下,婚后另一方要求加上自己名字。第一种情况,房产属于双方共有,加名字只需按更正办理,而后两种情况产权发生了转移,属于赠与行为。 市地税局税政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地市州税收政策以省局的文件为准,目前该局尚未收到有关房产证加名的新政策,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如果是属于赠与行为就要交纳契税。 房产证不能随便“加名” 据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房产证不能随便加名。如果是按揭的房子,需要将房贷还清才能办理,加名时还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 如果婚内购房,房产登记为一方名字,另一方要求加自己名字的,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向房产部门提出申请,房产部门核查档案,确定婚内购房属实后才可办理,这种情况只需要交纳登记费和档案管理费120元。 如果是婚前一方购房,房产登记为一方名字,婚后另一方要求加上自己名字,或者婚前二人共同购房,登记为其中一人名下,婚后另一方要求加上自己名字,除了办理上述手续之外,还要夫妻对所购房产共同所有进行约定,双方签订协议交房产部门存档。除了交纳上述费用之外,还要交纳交易费、测绘费和契税等。 女方“净身出户”是误读 房产证“加名热”是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少人尤其是女性担忧,此解释一出,离婚时男方一方拥有房产会让女方“净身出户”,房产证加名一时间也成了社会热点现象。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文表示,目前社会上房产证“加名热”实际上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种误读。李文说,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婚后父母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出资人明确表示只归一方的,该不动产就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应视为对夫妻共同所有。另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般在婚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这种情况非常少。 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如果父母不是出全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仍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报记者 徐斌 通讯员 詹学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