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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集发起人公告
  为促进广水市经济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经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广水市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拟对广水市联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水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集发起人说明书》要求,现将有关征集发起人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设置
    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单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不得低于5万股,单个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不得低于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人民币1元,另外,为达到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发起人按每股0.08元出资购买广水市联社不良资产,按每股0.32元自愿捐赠给广水市联社弥补历年亏损;股东出资购买的不良资产由成立后的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负责清收或处置,清收或处置后回收的资金或收益,全部列入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公积,作为所有者权益,归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二、股权结构
    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计划募集股金25000万股,其构成如下:自然人股为10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0%;法人股15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高于股本总额的2%;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
    三、本次征集发起人的对象和方法
    (一)本次征集发起人对象为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本次征集发起人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
    四、征集发起人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征集发起人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0722-6261020 13872853411(向先生)
    特此公告
  广 水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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