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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消费者维权开通了“快车道”
7种假劣食品可以获得工商部门先行赔付
作者:王董斌
  近日,广水消费者杨某因购买到假饮料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工商人员迅速调查核实后,随即向杨某先行赔付所购食品价款252元并奖励举报款200元,同时对制假售假者予以立案查处。
    今年以来,我市工商部门在去年试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举措,大力推进“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活动。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开承诺,消费者凡买到下列7种假劣食品可以获得工商部门的先行赔付: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购买时已过期、变质食品。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且价款在200元以内的,自认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先行赔付;价款在200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先行赔付。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申请先行赔付,须在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向交易发生地工商部门提出先行赔付请求,其中以食品变质为由请求先行赔付的,还应在食品保质期内提出。消费者获得先行赔偿后,不影响其依法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消费者仍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制假售假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截至目前,我市工商部门今年已先行赔付37起,赔付金额2053元,立案查处食品经营违法案件31件,查扣不合格食品195公斤。(本报记者 王董斌 通讯员 黄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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