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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随县副县长何仁义就建设污水处理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答记者问
作者:问
  根据有关政策和随经农资函[2011]3号文件精神,随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本报记者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政策及法律依据,征收标准及办法等采访了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何仁义。
    问:随县为什么要建污水处理厂?
    答:新随县成立后迎来了建县和建城的双重历史机遇,我们围绕“宜居、宜业、宜游”的功能定位的生态园林县城目标,并结合炎帝神农故里拜祖文化品牌大做文章,凸显“古、全、美、新”四大特色,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新县城,着力打造活力随县、魅力随县、和谐随县。因此,县政府克服建县之初百业待举、财力紧缺的困难,下决心优先投资建设烈山湖风光带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使污水处理厂与生态园林、宜游宜居的新县城相匹配,其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治污,保护母亲河,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问:随县计划建设什么样的污水处理厂?
    答:根据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随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我县规划在厉山镇星炬村占地9公顷,新建一座日处理污水8万吨(近期为2万吨/日,中期为4万吨/日,远期为8万吨/日),配套新建污水管网62.22公里的污水处理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思路,采用BOT模式,对污水处理厂经营权和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充分利用国内领先技术和资金建造一座集设备工艺先进、管网配套齐全、污水收集处理、景观绿化到位、营运管理规范的标准化花园式污水处理厂。目前,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计划年内开工建设。
    问:为什么要开征污水处理费?
    答:现在,县城区域污水直接排放至厥水河,对下游水源特别是对下游随州城区白云湖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必须对县城区域内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实行达标排放。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和“谁排放、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经报请随州市物价局批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从而建立起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的资金补偿保障机制,使污水处理常态化,最大限度减少污染,造福子孙后代。
    问: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哪些政策法规依据?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三)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7年内,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文件精神及 《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能交 [2007]146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随州市物价局关于随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随价农资函﹝2011﹞3号)等文件是随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政策法规依据。
    问:污水处理费征收后如何使用?
    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以后,我们将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全额上缴县财政,主要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维护正常运行,其使用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问: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标准及办法是什么?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三)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7年内,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文件精神,结合随县实际,并报请随州市物价局批准,属于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给水量0.8元/吨的标准在水费中一并代收,属于自备水源的供水单位和个人县市政管理处统一征收。
    问:为什么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就征收污水处理费?
    答:我县在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前开征污水处理费,符合《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3号)第七条“尚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先行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征收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正常运行”的政策规定,目前周边县市已相继开征污水处理费,我县是全省至今唯一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
    问:对不按期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如何处理?
    答: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污水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交纳污水处理费是每个单位和广大居民应尽的义务,随县是我家,建设靠大家,希望各个单位,广大市民正确理解积极支持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为把随县打造成天蓝、水碧、地绿、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友好型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对于那些不按期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湖北省政府第313号令之规定,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对取地下水或地表水的用户如何处理?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将逐步清理关闭自备水源,引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统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资源,对那些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限期内不整改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有没有污水处理费征收咨询电话?
    答:有,随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咨询电话设在随县住建局市政管理处,电话号码为0722-3339515,欢迎广大市民电话垂询。让我们人人参与污水治理,家家享受舒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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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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