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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包银行卡 偷取他人钱
“盗贼”被判刑并处罚金
作者:徐军国、
本报讯 记者徐军国、通讯员曾兴庭报道:近日,曾都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2月26日,江西省农民刘某与名叫“大毛”和“凹子”的男子乘车至随州市,伺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趁他人取款时,用相同外形的废空银行卡秘密调换他人的银行卡,随后再盗取他人卡中的存款。次日9时25分许,三人行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州经济开发区淅河镇一网点时,遇该镇居民小刘在ATM机上取款正欲点“退卡键”时,“大毛”上前趁小刘不注意,将其作案用的一张卡插入ATM机出卡口处,并对小刘说“你的卡出来了”,小刘遂取出该银行卡离去。刘某与“大毛”立即利用小刘未退出的卡连续取现金三次,每次2000元,计取现金6000元。小刘的手机收到该取款行为的短信提示后,迅速赶至现场,将刘某扭住。淅河派出所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刘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盗取他人信用卡中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