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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费用可单位付
  新华社11月2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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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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