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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离开现场并不等于逃逸
作者:八
本报讯 记者徐斌、通讯员叶锋报道:日前,随州中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离开现场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2011年2月21日,肖某驾车与行人刘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轿车继续前行数百米后,肖某夫妇发现可能撞人,当即返回现场报警并拨打120,肖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肖某丈夫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后刘某抢救无效死亡。 肖某于2011年1月21日将其轿车投保,肖某遂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以肖某存在逃逸情节为由拒绝理赔。广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在此行为过程中,没有逃离现场,保险公司称其有逃逸嫌疑无证据证明,以此拒赔商业险保险金理由不成立,并判决保险公司向肖某支付保险金共计3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至随州中院。 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在肇事后驾车继续前行了一段距离又返回现场,其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其次,肖某自行返回现场报警并拨打120求救电话,其丈夫又积极送伤者到医院抢救,肖某在确定撞人之后没有逃避自己的责任,没有逃离现场。再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所依据保险条款为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章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款所称的免责条件是“逃离事故现场”,而肖某是“离开事故现场”,肖某的行为不构成逃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