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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教育卫生系统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有8万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截止2011年12月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9.12亿元,归集余额7亿元;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2.87亿元。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已有3300人正常缴存公积金,占教职工总数19.4%,卫生系统3800余名医护人员正常缴存公积金,占医护人员总数51%。但全市至今仍有相当部分学校、医院,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虽已建制但缴存水平偏低,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发挥有限。为了切实维护教育、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10〕15号)精神,现就在全市教育、卫生系统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宣传,提高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行政法规,它对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缴交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教育、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善和提高住房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教师队伍、医疗卫生队伍稳定,推动我市教育和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抓紧做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全市教育、卫生系统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到位
    一是摸清基本情况。各地应对本地中小学校、医疗卫生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排查,弄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总数、教职工、医护人员人数。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缴存不正常的单位也要摸清情况,分析原因,督促其正常缴存。
    二是明确缴存比例和基数。各地要搞好测算,循序渐进,根据财力状况确定教育、卫生两类人员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对于未建立制度的学校、医疗卫生单位,缴存比例可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线5%(财政或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执行,缴存基数可暂按基本工资核定,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以后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将绩效工资纳入缴存基数;对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偏低的,要提高缴存水平,逐步达到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缴存 (财政或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2%)。
    三是落实财政预算。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94号)中"要及时将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中"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要求,各地在编制2012年预算时,要尽力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应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将医疗卫生单位应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编入部门预算,确保资金安排到位。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教育、卫生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教育、卫生系统建立公积金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专项检查,促进全市所有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以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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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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