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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有偿拾金不昧”
许静 近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出现在“广州金盾”网和广东省公安厅官方网站上,连续10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经当地媒体报道并放大后引发争论。 争论主要集中在正反两方,正方认为 “有偿拾金不昧”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对拾获者付出精力等的报酬,对失、拾双方有益;反方认为奖励是对道德的侮辱,给道德高尚者头顶抹灰。在笔者看来,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发人们 “拾金不昧”的心态,但作用有限。因为对一些素质高的人来说,无论有没有这个奖励政策,都会见财不动心;而对一些见财起意的人来说,有奖励也不会打消占为己有的念头。不过,对于那些 “想法有摇摆”的人来说,“奖励”的确有刺激“向善”的力量和作用。 当然,现实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在拾金不昧的过程中,拾获者付出了劳动和时间等,他们中的部分人对此付出认为是“应该的”,另一部分人则希望通过某种途径获得肯定或弥补,对这 “另一部分”来说奖励不失为一种肯定或弥补的办法。因此归根结底而言,笔者认为,“奖励拾金不昧”的想法是好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因人而异,给有需要的人以需要,不必因太过强调奖励,而将美德附上利益的影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