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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对外开放多元竞争利好消费者
  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正式实行。这是中国内地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公司一直被挡在交强险业务的门外。在我国,车险业务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两大块。车主可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购买,但理赔的麻烦程度让人望而却步,“就买一家”成为车主购买车险的首选,因此形成了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捆绑销售的局面。
    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的选择。“这些年实在是被繁琐的车险理赔弄怕了,如果外资公司在效率和服务方面能比本土企业更好,即便价钱高一点,也会考虑外资交强险产品。”车主冯先生表示。
    在中资险企独霸车险市场的情况下,“理赔难”一直备受广大车主诟病。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缺乏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产品创新的动力与压力。专家认为,在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的同时,对我国整个车险市场来说,外资进入的积极作用更多的是通过充分竞争推动这一市场的服务升级。 (申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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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8 版:车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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