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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仍购买买“赃”老板被罚钱
作者:徐斌、
本报讯 记者徐斌、通讯员王士鹏报道:废品站老板明知是赃车仍旧购买,变卖牟利。近日,废品站老板李某被处以罚款五千元。 2006年7月,万某(已判刑)在原随州市曾都区厉山镇“绿E”网吧外将石某的一辆巴山牌125型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该车卖给在厉山镇从事废品收购的李某。李某明知该车来历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00元价款收购该车,后该车被李某拆解变卖,得款400元。后经曾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485元。李某在收购赃车不久后即外出打工。知悉自己被批准逮捕后,李某于2011年9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随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单处罚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