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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首次警告处分未按规定报到的矫正对象
  本报讯 通讯员孙强、方永春报道:近日,曾都司法局对北郊辖区一名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开出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决定书,决定予以警告处分一次。这是自今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曾都区司法局开出的“第一张社区矫正警告处分决定书”。
    王某家住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孔家坡居委会一组,2012年1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王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未按规定时间到辖区司法所报到,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区司法局审核后,针对王某的违纪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一次,并告知其在三次警告后,将被提请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王某接到警告处分通知书后,立即到区司法局解释说明情况,承认错误,保证今后接受司法所监管,并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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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都市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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