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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执行赔偿款
作者:徐斌
  本报记者徐斌 通讯员李品德
    家中顶梁柱被撞成植物人,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肇事方却逃匿了。经过三年的努力,法院判决终于执行到位,近日厉山镇的朱家人拿到了肇事方的赔偿款。
    劳作之中车祸横来
    2009年5月1日19时30分许,朱某用其三轮车转运渣土时,被刘某驾驶的套牌桑塔纳轿车撞上致伤呈醒状昏迷、植物人状态。突如其来的车祸让朱家瞬间垮塌。悲痛中,朱某妻子和儿子拿起了法律武器,提起诉讼。
    案件经一审判决后,刘某委托他人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2011年7月23日,朱家拿到“刘某赔偿朱某339493.46元”的生效判决书。
    法院判了责方跑了
    自法院立案后,刘某委托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参加诉讼,本人一直不露面。刘某并在二审期间与其妻张某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无财产、债权债务均由刘某享有和承担,与女方无关”。待到判决生效后,刘某早已逃匿。
    2011年8月,厉山法庭执行人员按照执行惯例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某及其妻子、两个女儿等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虽有账户但余额极小,根本没有冻结价值。另从房产部门及社区查刘某、张某房产情况,均无该二人房屋产权登记;社区居委会登记资料证实其居住房屋房主为张某静,刘某系租住,也不能确定房主与被执行人刘某存在某种联系。所有工作一无所获,执行陷入僵局。
    法律威慑执行到位
    2012年4月13日,朱某去世。5月28日,刘某被朱家人在厉山镇街上扭住,随县法院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刘某驾驶机动车将朱某撞致重伤后,朱某因生理机能衰竭死亡,死亡与受伤是一个延续的过程,该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刘某承认“买的报废车”,可以认定系明知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执行人员从法律、社会、家庭、责任等多层面、多角度对刘进行思想教育,刘终有所动,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朱家129500元,扣除已付9500元,尚欠120000元,当庭一次付清,朱家自愿放弃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并不再以其它理由向刘某及其亲属进行民事索赔。
    6月5日,朱家领回了12万元的赔偿款,随县法院本着“建议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解除了对刘某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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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都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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