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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关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问答(一)
作者:问。
  今年6月25日是我国第22个全国“土地日”。1105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为了增强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今年全国“土地日”宣传的主题: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日前,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由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组成的物质实体。狭义的国土资源只包括土地、江河湖海、矿藏、生物、气候等自然资源,
    问:什么是我国土地基本国策?
    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问:什么是耕地?
    答: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
    问:什么是农用地?
    答: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问:什么是基本农田?它与耕地有何区别?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它与耕地的区别是: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哪些意义?
    答: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限定建设占用耕地,促使各项建设集约利用土地,缓解人地矛盾,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2、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稳定农业,加快农业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需要。
    3、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的有效手段。
    问: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内容有哪些?
    答: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4年初国务院下发了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问: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答: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问:什么是耕地开垦费?
    答:是指由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缴纳的专门用于开垦新耕地的费用,以补充由于建设占用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问:征用土地应如何补偿?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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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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