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关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问答(二)
作者:4
关于土地用途,国家有什么规定呢? 答: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什么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怎样编制?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主要原则、合适用范围、及修改的程序如何?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的主要原则,不得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和省批准的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依法报请国务院批准。五年内同一乡镇只能进行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只适用以下范围: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军事建设用地等,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 (三)经省有关部门共同核准建设规模的中心镇,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 (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跨地级以上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的,由项目涉及地级以上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拟定修改规划方案,经省国土地资源厅组织完成规划修改方案论证工作后,由项目涉及地级以上市或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因国家或省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涉及规划布局调整的,实行先补划后报批。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基本农田占补的区位、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在获专家论证通过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规定对哪些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给予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