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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死亡
因保单非本人签名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徐斌、
本报讯 记者徐斌、通讯员王士鹏报道: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以 “无证驾驶属于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为由不予理赔,但因“声明与授权”保单的签名确认非被保险人亲笔所签,保险公司仍被判决赔偿24万余元。 2007年11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期为10年,保险金额为30990元。2011年1月10日,张某驾驶货车与一辆重型半挂车相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属于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只同意退还保费。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之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还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出具了带有“声明与授权”的投保单,其中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记载了保险公司已尽说明义务的相关条款,并有被保险人的签名确认。但经法院比对确认,“声明与授权”中被保险人的签名并非张某本人所签。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投保单中的“声明与授权”栏并非投保人张某的真实签名,也没有记载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无效。遂判决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