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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关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问答(五)
问: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是指存在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 问:什么是矿业权? 答: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他物权。设立矿业权的意义在于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察、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问: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 答:根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的砂石、粘土、页岩、石材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 分两步办理。 第一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所需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办矿投资等);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 第二步:采矿权登记发证所需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简要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执照(验原件或经工商部门签字的复印件); (5)具有相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表格或文字材料); (7)地质环境评估报告; (8)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9)其它材料:涉及林业、水利、路政、需办理相关部门手续。采砂石的,需水利局的{河道打砂许可证>,海事部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 问:办理采矿许可证有哪些程序? 答: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收件(采矿权受让人持采矿权出让合同、确认书、收取材料并作登记,出具受理通知书); 2、现场勘查(地矿股对申报矿区进行勘查); 3、审查(经办人对申报材料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审核(地矿股对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5、报批(经地矿股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送局领导批准); 6、颁发采矿许可证归档、上报(同意登记、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颁发采矿许可证、地矿股对审批材料归档,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规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问:什么情况下,应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问:什么是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采矿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问: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采矿权人按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依据矿区范围的面积,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低于l平方公里高于0.5平方公里按1000元征收;0.5平方公里以下的按500元进行征收。 问:《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土地复垦有什么规定? 答:《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土地复垦实行 “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土地复垦主要包括恢复农田、改土造田及土地他用等项。复垦的内容包括塌陷区、采空区复原,尾矿库造田,排土场改土造林及建成新风景观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