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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公告
近年来,我市部分建设单位和开发商不能及时组织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特别是少数违法建设公共项目(如天风还建房)未组织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共清理出2007年至2011年以来,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已经使用的工程项目46项,现将名单公告如下,请建设单位迅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已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否则,对建设单位(开发商)的新建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允许承接新的项目。 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 2012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