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往期报纸   
  文章搜索:
依法推进实施社区矫正 强化创新特殊人群管理——随州市司法局局长陈松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作者:的提问。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全面准确理解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内容,随州市司法局局长陈松今天就相关问题回答了《随州日报》记者的提问。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明确了司法部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第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从指导管理层面讲,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2012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设立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4号)同意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相应地,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
    从组织实施层面讲,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可以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并组织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地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要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此外,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根据中央批准的社区矫正试点通知和全面试行意见,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针对五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矫正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为体现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保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连续性,《实施办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54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社区矫正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
    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实施办法》在总结各地开展监管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社区矫正人员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五、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实施办法》第22~27条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等处罚措施,以及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对接制度,能够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六、什么是司法e通?
    司法e通是基于电讯运营商通讯网络及定位业务推出的一种行业信息化服务。司法e通具备档案管理、信息交互、区域监管、警示告知、考核管理等功能。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人员通过登陆该系统,可以查询矫正人员的实时和历史位置信息、群发短信给矫正人员,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档案管理、考核管理等功能,矫正人员通过配备具备定位功能的手机,可以上报自身的位置信息,矫正人员超出安全活动范围,平台自动报警、自动备案、自动发送信息通知矫正工作者及矫正人员,接收管理人员下发的通知信息。
更多>>  随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依法推进实施社区矫正 强化创新特殊人群管理——随州市司法局局长陈松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时事新闻】

随州日报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2007-2019 b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