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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 (二)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解读: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明确主管部门应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主管部门公布的租金水平信息可能作为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的参考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解读:现实中,由于知识和信息的局限,对于出租房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等情况难以全面了解,本条规定这几类房屋不得出租,既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作用。但较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删除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等几项不得出租的情形,这有利于实现充分利用房屋资源,使得出租房源更广。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解读: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依法订立租赁合同,结合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而备案要提交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是观之,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非口头合同。同时,本条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包含的主要内容,此为指导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参照本条规定,加以修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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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随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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