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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 (四)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解读:关于转租的规定,强调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即“口头同意”不具有“同意”的效果。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便转租房屋,出租人有解除权,可以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当然,对损失的举证责任应归于出租人。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解读:本条第一款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延伸,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扩展到赠与不破租赁、析产不破租赁、继承不破租赁。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未必是家庭成员,也可以是其他人,只要满足“与其生前共同居住”这个要件即可,较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放宽了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二是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是“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不是“应当”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也就是说,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选择租或不租的权利。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解读:本条规定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与本条类似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出租人没有在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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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随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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