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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
  随政发〔2012〕40号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把握重点,全面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一)制定规划,引领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
    (二)把握“三大要素”,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服务管理网络。重点为失能半失能高龄、独居、留守等困难老年人上门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不断开发和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培育、支持和指导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倡导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巩固和提升家庭养老功能。
    2.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社区资源,采取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社区应在这些养老机构中开设为残疾人服务的 “阳光家园”。在农村广泛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通过村级主导和社会支持,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广覆盖。积极培育社区养老服务运营实体;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3.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政府主要集中力量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和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重点建设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大力发展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以满足占需求主体的一般性养老服务需求;高端的个性化养老服务,由营利性的养老市场主体提供。有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中应内设医疗机构,为社区和居家养老开展培训和指导。
    (三)落实全省统一实施的“敬老爱老助老工程”
    三、落实政策,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激励机制
    (一)提高公办养老机构运行的保障水平。
    (二)初步创建老年福利制度。在全部落实80岁以上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的长寿津贴的基础上,从2013年起,对低保、享受抚恤的优抚对象、五保、重度残疾、失能、半失能等人员中的高龄津贴、长寿津贴按高于1.5倍的标准落实,其中重度残疾、失能、半失能人员享受高龄津贴或长寿津贴的年龄条件分别放宽至75周岁与95周岁,同时具备多种条件的,不重复计算;对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孤残、失能、半失能低保对象,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由政府实行购买服务,其中残疾失能和半失能低保对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年龄条件放宽至55周岁。城乡低保、五保、享受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其个人支付的费用由财政承担。
    (三)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对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经批准新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改、规划部门优先立项和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优先完善周边道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地籍测绘服务机构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费。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必须配套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
    (四)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营运环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证照费除外),免交燃气、水、电增容费;对申请安装直接供养老使用的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直接供养老使用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及办理其它有关电信业务给予优先优惠照顾;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各项服务性收费应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以下收取相关费用。
    (五)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路子,一方面积极协助民办机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将公办养老机构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经营。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合格等级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其中,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建5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房屋和设施设备改建5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养老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后,须向政府返还所获补贴款。
    (六)落实社会捐赠奖励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各界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报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进行“捐款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捐赠额达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设施投资总额50%以上的捐资机构(人士),可以捐赠机构的名称(或捐赠人的姓名)为该项目冠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落实上述优惠扶持政策所需经费,随县、广水市结合当地实际,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安排落实,曾都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狠抓落实,为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二)密切协同配合。(三)强化管理监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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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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