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8年,我市被省纪委确定为市级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改革试点。按照“统一收编、统一选配、综合派出、分组监督”的机构改革方案,我市综合设立了6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四年来,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省纪委监察厅、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与支持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省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省内外四十多个市(州)、县(市)来我市学习考察,《新华社》、《中国纪检监察报》、《湖北日报》等媒体对此进行专题报道,给予充分肯定。
宣传教育有声有色
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党风廉政建设的优先位置,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始终,抓教育、重预防,以每年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为契机,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组织开展廉政知识测试。督促各单位认真开展“一把手讲党课”活动,市直部门“一把手”讲党课280余场次。聘请专家讲廉政党课150余场次。组织市直部门全体机关干部观看《忠诚与背叛》、《悔悟与蜕变》、《偏离坐标的人生》等警示教育片,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集中进行廉政谈话。组织市直部门机关干部参观看守所和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接受廉政教育。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让廉洁之风吹遍每个角落。通过多种教育活动,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巡查工作不断延伸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每年确定部分单位作为重点巡查对象,对被巡查单位开展“问责、问廉、问效”。召开被巡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参加的巡查工作动员大会,将被巡查单位近两年来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重要事项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做好“四查”:一查会议记录,二查财务账目,三查档案资料,四查投诉记录。每次巡查工作结束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写出巡查报告,针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被巡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以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截至目前,各工委已对42个市直部门 (单位)开展巡查,共查找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干部管理、机关管理、经费管理等方面的问题253条,提出整改建议211个,约谈单位主要领导70余人,其中约谈单位一把手24人,下达监察意见书18份,收缴违规违纪资金159万元。目前,所发现的问题98%已整改到位,有力地促进了作风建设,干部形象在群众心目中有了显著提高。
专项治理成效明显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安排,各纪工委积极参加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09年至2010年,各纪工委参加了对“扩内需”项目的清理,共清理项目70余个,排查问题200余项,有力地推进了扩内需重点工程项目的落实。2011年至2012年,各纪工委参加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开展专项清理。目前,由各纪工委负责清理的楼盘达18个,已清理完成12个,追缴违规资金合计达到193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三重一大”监督到位
各纪工委始终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把对各单位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审批、重要人事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工作情况的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各单位在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涉及“三重一大”工作之前,向纪工委报告,纪工委派人参加,实施全程监督。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或家庭有婚丧嫁娶、出国出境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向纪工委报告。纪工委对各单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有效的履行了监管职能。同时,定期对所负责单位“三重一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报告不实的,一经查实,视情况作出处理。几年来,各工委参加了负责单位所有的招投标工程的全程监督和科级干部的提拔使用监督,共派人参加所负责单位重要会议480余人次,提出监管意见1000余个,确保“三重一大”各项工作的科学民主进行。
案件查处利剑高悬
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各纪工委积极疏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细心梳理群众来信来访,对重要线索及时成立调查组,深入调查、核实情况、依纪依法解决问题。四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64件,初核141件,其中立案22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8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6.5万元,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协调所负责单位的案件查办工作,积极参与所负责单位信访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积极配合查办案件。各纪工委先后抽调40余人次参与市纪委8起双规案件的查办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市委书记刘晓鸣调研纪检监察工作
市长傅振邦,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彭明方调研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正祥(右三)调研纪工委工作
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清理现场勘查
离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