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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 (九)
作者:黎鹏
总体而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比较,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删除了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等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放松了对出租房屋的限制。这有利于充分利用房屋资源,缓解房屋租赁市场供不应求的压力。 二是承租人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比“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放宽了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条件。这有利于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从而维护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更着重于保护承租人利益。“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等规定,保障了出租房屋的质量,有利于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明确了登记备案程序、登记备案记载内容、未登记备案的法律责任等,强化了登记备案制度,将改变部分地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名存实亡的现状,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五是限制了主管部门的行政裁量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了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实行罚款等处罚措施,但对罚款金额规定不明,可能导致主管机关部分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裁量权的现象,而本办法将罚款金额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则严格限制了主管部门的行政裁量权。 (黎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