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除职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
——市安监局负责人就我市宣传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答记者问
作者:的专访。
《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是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12月31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为宣传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市安监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什么是职业病? 答:是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 问:工作场所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哪些? 答: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二是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劳动制度和劳动工具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等。三是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不全等方面。 问:《职业病防治法》对相关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有何规定? 答:按照防、治、保三个环节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防”,即职业病预防环节,主要由安监部门负责,卫生、人社等部门配合;“治”,涉及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来承担;“保”,则由人社部门负责,安监和卫生部门配合。 我们安监部门主要职责是:1、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4、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哪些责任? 答:主要有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4、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5、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6、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9、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0、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问:《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病人权益保障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3、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问:劳动者可以在哪些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答: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问: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问: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对建设单位有哪些要求?违反这些要求的,如何处罚? 答:主要有,1、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问:对缺乏职业病防护设施或未按要求发放职业病防护个人用品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了怎样的处罚规定?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