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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
作者:吕军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范围、对象是什么? 除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外,所有企业、事业、民营科研机构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可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职称是岗位聘用的基础和依据,岗位聘用是用人单位对取得职称人员的使用。按照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规定,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后,必须按照岗位设置要求经人社部门批准后,才能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后,有什么特殊政策? 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鄂职改办[2011]12号)规定,从机关调入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三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在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等达到统一要求后,比照同资历人员,按照破格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吕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