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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随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
(2015年5月22日)
  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
    二、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三、下列情形属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逃往国外、境外,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论处。
    六、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论处。
    八、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由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
    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案件,应当本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沟通协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经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执行人员的工作记录和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一、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后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理由五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并退还相关证据。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十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捕、起诉。
    十四、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核。
    十五、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十六、在办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十七、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行为人逃逸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拘留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移交同级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通知人民法院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
    十八、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正在实施抗拒执行行为的通知或者报警后,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立即出警,制止围攻执法人员、冲击执行现场等抗拒执行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十九、人民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五日内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向该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将全市法院相关案件移送情况向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进行通报。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相关案件办理情况予以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办理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市公安局对全市公安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十、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并逐步通过网络等手段高效完成执行案件的协助工作。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完成涉及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户籍、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查找、限制出境、车辆的查找冻结过户等事项。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持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在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提供人民法院介绍信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公安机关应尽可能地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快速、便捷的协助工作,及时将协助情况反馈人民法院。
    二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分别报告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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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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