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使用半年就失效 工商及时调解获更换
作者:黄闯、
本报讯 记者黄闯、通讯员陈文、张耀报道:“新买的电动摩托车电瓶,使用还不到半年就失效了,找商家更换却遭到拒绝。”近日,消费者刘先生来到随县工商局,气愤地说。 原来,刘先生于2015年1月在随县厉山镇某摩托车车行购买干粉电瓶1个,当时,刘先生要求开取发票120元,但车行老板不肯开,承诺该电瓶能使用三年。谁知电瓶还不到半年就坏了,蓄电功能失效。随后,刘先生找到该车行老板,要求更换电瓶,但遭到拒绝。于是,刘先生投诉到随县工商局消保分局,请求工商工作人员帮助解决此事。 接到投诉后,该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执法人员陪同刘先生一起,前往该车行核实了解情况。经过详细的调查后,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车行老板同意为刘先生免费更换电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做好安全防范事项消除隐患迎寻根节 本报讯 通讯员华国、襄军、紫阳报道:今年6月是全国第15个安全生产宣传月,又是世界华人炎帝故里寻根节,随州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对门店灭火器、消防栓、电线、路安全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禁止用微波炉、电水壶等进行了检查,并投入1.9万多元对单元楼水、煤气管道安装了防爬刺。将原有的监控普通摄像机更换为红外高清摄像机,整个小区进出口通道无死角,实时监控更加清晰,为小区的安全提供了很好的技术设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