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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法院“五个拓展”打好拒执案件攻坚战
  本报讯 通讯员张珍报道:近三年,在公安、检察机关的鼎力支持配合下,随县法院通过拓展性查找财产线索、搜集财产证据、审查 “前罪”责任、理解 “执行能力”、理解 “兜底条款”,以 “创新性思维”打破拒执案件僵局,共将19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除1名被执行人尚未被抓获归案外,其余18名被执行人均履行了执行义务,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率100%,犯罪嫌疑人归案率94.74%,案件执结率94.74%。
    该院采取“两个扩大”的方式,扩大查询财产主体范围和财产类型范围,彻底查清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除查询被执行人外,将被执行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公司股东、关联公司、民营公司会计等纳入查询对象,一经发现转移财产线索,即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方面寻找突破口;将常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日常收入、房地产、车辆扩展至被执行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股票、基金、债券、投资、股权、停车位、住房公积金等。
    通过“倒查”资金去向。变仅查询存款余额为查询存款交易流水,比对资金进出记录,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故意;“倒查”财产登记。变仅查询现有登记情况为“倒查”原始登记、变更登记,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案发后转移财产”;“倒查”权益收益,深入被执行人居住小区、村(居)委会、务工单位,调取证人证言、单位证明、工资清单等证据,撕破其无执行能力的伪装。将调查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时间节点”前移,从事故或纠纷发生时查起,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低价处置财产等恶意逃避执行的证据,为追究其拒执罪奠定“证据基础”。
    部分执行案件,由于取证困难、证据不足,难以以拒执罪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随县法院从案件源头梳理,审查被执行人在纠纷或事故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突破执行僵局。如陈某驾驶货车致秦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案,陈某被判赔偿30多万元,四年执行中陈某外出务工,仅其父每年代为支付4000元。由于陈某之父在代为微量履行,难以启动拒执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执行干警从交通事故本身着手,调取卷宗分析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详细细节,发现陈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超载”问题,符合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遂移送公安机关对陈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网上追逃。2013年1月,被执行人陈某被抓捕归案,陈某之父一次性支付了现金26万元,将案件执行完毕。三年来,随县法院移送的类似案件共3件,均使案件执行完毕。
    该院将 “有部分执行能力”也作为 “拒执罪”构成要件中的 “有执行能力”。从被执行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资金流量、家庭支出、经营状况、还债状况、关联业务、资产购置等方面的证据着手,分析其有无 “部分执行能力”,决定是否追究其 “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如赵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赵某应赔偿16万元,但以 “没有执行能力”而软抗执行,执行干警通过在村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曾将住房加盖一层,花费近7万元,赵某被以 “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拒执罪”的立法解释中,规定有五种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属于五种情形之外的下落不明、外出务工、躲避执行、 “软拒执”等难以执行的情形。为此,随县法院拓展性理解立法解释中规定的 “兜底条款”,对下落不明、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从其外出时间、外出原因、在外收入、在外生活等表面现象中,厘清其 “主观故意”,揭穿其 “恶意赖账、恶意抗拒执行”的事实真相,依据 “兜底条款”追究拒执刑事责任。三年来,随县法院共对9名在纠纷或事故发生后即举家搬迁、外出务工、不履行执行义务的 “老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成功打破被执行人 “下落不明”的执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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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7 版: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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