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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
(上接2015年7月15日B6版) 第九条 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鉴定办公室受理耕地破坏鉴定申请; (二)鉴定办公室安排有关部门或根据需要邀请农业、环保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调查(现场踏勘表上应注明宗地现场基本情况),参与踏勘人员需在现场踏勘表上签字确认; (三)需要对非法占用、压覆或破坏、毁损耕地面积、程度,以及涉及污染程度、酸碱度、土壤肥力等专项情况进行鉴定和勘测的,由鉴定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鉴定,并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四)鉴定办公室拟定“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提交鉴定委员会会审,并根据会审纪要提出“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 (五)随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确认后,由原申请单位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撤销鉴定申请书,可以终止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中涉及的专门机构勘测、鉴定等相关费用由破坏耕地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