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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拒绝赡养继父 法院出面为其调解
作者:黄闯、
  本报讯 记者黄闯、通讯员雷姣姣、胡春艳报道:近日,曾都区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何某丧偶后与辛某登记结婚,辛某与何某子女王大某、王二某、王三某形成继子女关系。婚后为照顾何某的三个未成年子女,辛某入赘到何某家中共同生活,十三年来,辛某与何某共同劳作,抚养三子女长大成人。后因家庭矛盾,辛某与何某离婚。自此,辛某孤苦一人,生活无着,三继子女拒绝赡养老人。
    辛某一纸诉状将三继子女告上法庭。庭审中,王大某始终认为辛某与自己的母亲何某已经离婚,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已经消失,自己对其没有赡养义务,自己也没有能力赡养辛某,调解未果。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虽然何某与辛某婚姻关系解除,但辛某对三个继子女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因此,有负担能力的三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辛某应尽赡养扶助义务。
    法院支持了辛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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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6 版:都市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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