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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现公布 《随州市城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10月1日——10月22日通讯地址: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441300联系电话:0722-3596460电子邮件信箱:XiongYL2009@126.com
  2015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主体,规范拆除市场秩序,确保拆除施工安全、文明、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国有资金、招商引资投资征收补偿的房屋,需实施拆除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管线工程(不包括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除人包括拆除项目业主及拆除施工企业。
    拆除项目业主,是指依法取得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及政府组织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
    拆除施工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包括拆除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除实行严格准入、规范操作、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市本级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审批爆破拆除设计方案和现场的警戒、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爆破拆除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爆破拆除方案的评审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监管工作。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拆除施工企业实施爆破拆除的,应同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营性)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拆除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八条 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对凡在我市承揽拆除房屋业务的施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核查。
    第九条 市住建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资金投资征收补偿房屋拆除的核准及协调招投标工作。拆除项目业主应提供国有资金征收补偿的相关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建筑的结构、具体范围、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出的招标文件报市住建委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拆除房屋工程招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拆除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拆除施工企业(中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招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工程承包人确认单》,凭此单与拆除项目业主签订房屋拆除合同。
    第十二条 拆除项目业主须委托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理,并签订拆除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进行监理,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拆除项目业主应当向拆除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第十四条 拆除人应当在拆除工程15日前,到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工程进场施工通知书》;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办理 《安全措施备案审查意见》。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拆除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有效证件;
    (三)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四)拟拆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五)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六)拆除承包企业为拆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拆除施工企业持《房屋拆除工程进场施工通知书》、《安全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与项目拆除业主对接,进场组织施工。拆除项目业主将拟拆除房屋断水、断电、断气后交施工企业并履行相关交接手续,施工企业应按照施工方案予以拆除;未经交验的房屋,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六条 拆除项目业主对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拆除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为施工安全直接责任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拆房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落实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除作业;施工现场使用的机具设备应按规定检验合格。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及醒目警示标志。在有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除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外,还应安排专人值守。夜间作业应设置警示灯光,承重结构的拆除应于白天完成并有专人指挥。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危险地段房屋建筑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当做到防护标准,整体稳定,能满足抗冲击、倾覆、物体打击的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建(构)筑物应当自上而下按对称顺序进行,不得逆向操作。确保拆房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垃圾及时清运,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居民行走和交通秩序。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清理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将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发包给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准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企业。清运车辆应持有市住建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联合核发的《拆除垃圾清运专用车辆证》,除车辆及驾驶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外,市城管、公安等部门对持有《拆除垃圾清运专用车辆证》的车辆应让其安全、快速通行。拆除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二十二条 拆除施工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落实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凡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在拆除房屋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退场,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且2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拆除房屋工程市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房屋拆除施工监督管理,会同拆除项目业主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考核,对拆房工作组织有力,协调配合到位按时或提前完成拆房施工,无群众投诉、无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城市房屋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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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7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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